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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08-4-18 14:02:29   延庆县畜牧养殖协会 已查看  
 
生猪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
 
前言
本标准为肉鸡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负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总则
1.1本规范规定了生猪生产过程中环境、引种、饲养、消毒、免疫、兽药使用规范、废弃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涉及到生猪饲养管理的各环节应遵循的准则。
1.2本规范适用于种猪场、商品猪场和生猪养殖小区进行无公害生猪生产。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8471   猪的饲养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
    NY 5030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暂行)
基础设施
2.1环境要求
2.1.1禁养区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各级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2.1.2场址。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作为防疫隔离设施。
2.1.3地势。猪场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空气通畅、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2.1.4空气环境质量。场区和猪舍达到表1、表2要求。
   表1: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mg/m
项目
指标
 
缓冲区
场区
舍    区
猪舍
氨气
2
5
25
硫化氢
1
2
10
二氧化碳
380
750
1500
可吸入颗粒物
0.5
1
1
总悬浮颗粒物
 
2
3
恶臭
1
50
70
   
    表2:猪舍适宜环境标准
哺乳仔猪
育成仔猪 育肥猪    种猪
温度
26-32℃
22—26℃   17-22℃  17-22℃
湿度
55-75%
55-75%   55-80%   55-80%
风速
0.4M/s
0.6M/s    1.0M/s   1.0M/s
细菌
2.5万个/m3
噪声
80dB
粪便含水量
70—80%
粪便清理
干法
日清粪
2.1.5 饮用水标准。保持有充足的饮水,水质符合表3要求。
  表3:猪饮用水标准
项目
标准值
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
色,(°)                  ≤
色度不超过30°
浑浊度,(°)              ≤
不超过20°
臭和味                     ≤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
不得含有
总硬度(以CaCOз计),mg/L ≤
1500
pH
5.5-9
溶解性总固体,mg/L        ≤
4000
氯化物(以CL~计),mg/L   ≤
1000
硫酸盐(以SO ~计),mg/L  ≤
500
细菌学指标
总大肠菌群,个/100mL     ≤
成年畜10幼畜1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以F~计),mg/L    ≤
2.0
氰化物,mg/L              ≤
0.2
总砷L,mg/L               ≤
0.2
总汞,mg/L                ≤
0.01
铅,mg/L                  ≤
0.1
铬(六价),mg/L           ≤
0.1
镉,mg/L                  ≤
0.05
硝酸盐(以N计),mg/L     ≤
30
 
2.2 建筑布局
2.2.1生产工艺。实行工厂化生产方式,分种猪、产仔、育成、肥育阶段饲养,产仔和育成猪做到单元式饲养全进全出。
2.2.2区域分布。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病死猪处理区相隔离的原则。猪场生产区布置在上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2.2.3净污道路设置。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污道分设,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
2.2.3猪场大门人口处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
2.2.4生产区入口建有更衣消毒室或淋浴室,消毒池长度大于1米、室,场内建有兽医室、资料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在生产区的下风向。
2.2.5猪舍建设要求。依据生产工艺要求,分阶段建设猪舍,猪舍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猪舍内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不同生理阶段猪的需求;猪舍内通风良好。
2.2.6装猪台。装猪台高度与运猪车槽底相同,宽度与运猪车箱宽度相同,用于销售商品猪和引进种猪的装卸,装猪台附近设有消毒设施,用于运输车辆和猪只的消毒。
2.3.废弃物处理标准
2.3.1粪尿的收集。猪场内建有封闭式的排粪沟,避免雨水与粪水混合,粪水通过排粪沟流到猪场的粪尿收集池。
2.3.2粪尿的贮存。猪场外建有粪肥贮存场和粪尿贮存池,粪尿的贮存要防渗、防漏、防雨。
2.3.3粪尿的利用。粪便经堆积发酵后作为农业用肥,粪水经沉淀发酵后作为液体肥使用。
2.3.4废弃物的排放。粪便不得向外界排放,向河流排放污水要达到排放标准,用于农业灌溉要达到灌溉用水标准。
2.3.5病死猪的处理。不得出售病猪、死猪;病猪治疗期隔离饲养;淘汰、处理的疑似病猪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式进行扑杀,传染病猪尸体按GB16548进行处理。
3品种要求
3.1 种猪引进。从具有种猪经营许可的种猪场引进,按照GBl6567进行检疫。
3.2自留种猪。符合市场需求和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种猪经生产性能测定,记录和技术资料齐全。
3.3育肥场引猪。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从实行标准化生产达到无公害标准的猪场引进。
3.4引猪防疫要求。引进的猪来自非疫区,并有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引入后隔离观察15~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4饲料使用准则
4.1饲料原料
4.1.1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及异嗅。
4.1.2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的要求。
4.1.3原料中含有饲料添加剂的应做相应说明。
4.1.4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用作商品猪饲料原料。
4.2  饲料添加剂
4.2.1感官要求: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异味及异嗅。
4.2.2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2.3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见附录1)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2.4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是具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4.2.5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照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4.3药物饲料添加剂
4.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要求,合理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见附录2,并根据国家要求增加或减少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品种。
4.3.2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生等砷制剂类药物饲料添加剂。
4.3.3商品猪饲料中直接添加兽药用于疫病治疗和防治,要严格遵循兽药使用规范。不应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4.3.4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4.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4.1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异味及异嗅。
4.4.2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符合GB 130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4.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
4.4.4商品猪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不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
4.4.5商品猪30kg以下配合饲料中,铜的含量不高于250mg/kg;30kg-60kg商品猪的配合饲料中,铜含量不高于150mg/kg;60kg以上商品猪的配合饲料中,铜含量不高于25mg/kg 。
4.4.6浓缩饲料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折算成配合饲料中的含量不应超标准。
4.4.7根据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营养水平不低于GB 847l要求,建议根据修订最新版猪营养标准配置饲料。
 
表4  种猪配合饲料营养成分
项目
粗蛋白%不低于
粗纤维%不高于
粗灰分%不高于
 
 
钙%
 
磷%不低于
 
 
食盐%
消谢能(MJ/ kg)不低于
后备母猪
20-60kg
14.0
7.0
5.0
0.60~1.20
0.45
0.30~0.80
12.13
60-90kg
12.5
8.0
6.0
0.60~1.20
0.45
0.30~0.80
12.13
妊娠母猪
12.0
10.0
6.0
0.60~1.20
0.45
0.30~0.80
11.72
哺乳母猪
13.5
8.0
6.0
0.60~1.20
0.45
0.35~0.90
12.13
种公猪
12.0
8.0
5.0
0.60~1.20
0.45
0.35~0.90
12.55
注:种猪营养需要参考SB/T 10075-92
 
表5 商品猪配合饲料营养成分指标
饲料名称
粗脂肪%不低于
粗蛋白%不低于
粗纤维%
不高于
粗灰分%
不高于
 
 
钙%
%
不低于
 
 
食盐%
 
消谢能
(MJ/ kg)
不低于
前期
1.5
15.0
7.0
8.0
0.40~0.80
0.35
0.30~0.80
12.55
后期
1.5
13.0
8.0
9.0
0.40~0.80
0.35
0.30~0.80
12.13
注:商品猪营养需要参考GB/T 5915-93
4.4.8 配合饲料卫生要求:
表6 猪饲料卫生指标
序号
卫生指
标项目
饲料种类
GB
指标
安全
指标
检测方法
备注
1
砷(以总砷计)的允许量mg/kg
配合饲料
≤2.0
≤2.0

GB/T13079

不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机砷制剂中的砷含量
浓缩料(20%)
≤10.0
≤10.0
添加剂预混料(1%)
2
铅(以Pb计)的允许量mg/kg
配合饲料
≤5.0
≤4.0
GB/T13080
 
浓缩料(20%)
≤13.0
≤10.0
添加剂预混料(1%)
≤40.0
≤35.0
 
3
氟(以F计)的允许量mg/kg
配合饲料
≤100
≤100
GB/T13083
高氟饲料用HG 2636-1994中4.4条
浓缩料(20%)
≤50
≤50
添加剂预混料(1%)
≤1000
≤800
4
霉菌的允许量霉菌总数5103/kg
配合饲料
<45
<40
GB/T13092
 
浓缩料
5
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ug/kg
配合饲料
≤10
≤10
GB/T17480
GB/T8381
 
浓缩料
≤20
≤20
7
游离棉酚
配合饲料
≤60
≤60
GB/T13086
 
8
沙门氏杆菌
饲料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GB/T13091
 
 
5.饲养管理
5.1人员要求
5.1.1  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
5.1.2  养猪场内技术人员应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绿色证书后方可上岗。
5.2.2  饲喂
5.2.1  饲料每次添加量要适当,防止饲料污染腐败。
5.2.2  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饲养,饲养密度适宜,保证猪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
5.2.3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5.3  灭鼠、灭蝇
5.3.1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
5.3.2选择高效、安全的灭蝇药进行控制,认真清除使蝇孽生的死角。
5.4 统计记录
5.4.1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5.4.2 种猪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5.4.3 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5.4.4 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5.4.5 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号、销售的记录,以备查询。
5.4.6 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
6.兽医防疫技术规范
6.1.猪场防疫制度
6.1.1.非本场工作人员及车辆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6.1.2 定期对全场内、外环境进行消毒,生产区和栋舍每周消毒一次,
6.1.3 猪场内严禁饲养其它畜禽,饲养员不串栋,职工家中不准养猪。
6.1.4 外购猪要隔离检疫,确无可疑传染病,经免疫、驱虫后进场饲养。
6.1.5 进入生产区必须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场内设工作服、洗衣房,定期清洗。消毒池按时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消毒作用。
6.1.6定期对种猪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萎鼻、血痢、喘气病、伪狂犬病等传染病猪立即淘汰。
6.1.7 经检疫员检疫合格后猪只才能销售或出场。
6.1.8发生或疑似防疫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严重的疫病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配合动物防疫机构进行诊断、处理,不得妨碍执行公务;不得向动物防疫机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疫情信息。
6.2卫生消毒
6.2.1消毒剂。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消毒效果好、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6.2.1 猪舍消毒。清除猪舍内所有废弃物,用高压喷水枪彻底清洗猪舍和设备,常用消毒剂有苯酚(石炭酸)、过氧乙酸(过醋酸)、次氯酸钠、季铵盐类、威力碘等消毒剂。
6.2.2环境消毒。猪舍周围环境定期用2%火碱(氢氧化钠)或撒生石灰消毒;场外下水道粪水收集池定期用漂白粉消毒;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液。
6.2.3 带猪消毒。定期代猪进行消毒,常用消毒剂有0.1%新洁尔灭、0.3%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等。
6.2.4 用具消毒。猪舍设备或用具定期进行消毒,用0.1%新洁尔灭或0.2%-0.5%次氯酸钠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消毒。
6.3疫病的预防
6.3.1
猪瘟
6.3.1  超前免疫:仔猪出生后立即用猪瘟兔化弱毒疫苗接种,免疫1小时后方可哺乳(适用于常发仔猪猪瘟猪场)。
6.3.2  20、60日龄免疫:即在20日龄、60日龄对猪只各免疫接种一次。
6.3.3  种公猪:在做好仔猪阶段免疫之后,于每年春、秋各注射一次。
6.3.4  种母猪:最好在母猪下栏时注射一次,或春、秋注射。
后备母猪:配种前20天左右注射一次。
6.1.2.2  猪口蹄疫
首免35日龄,二免90日龄,以后每3-4个月免疫一次。
6.1.2.3  猪丹毒、猪肺疫
6.1.2.3.1  仔猪:35日龄、70日龄分别注射猪丹毒、猪肺疫疫苗。
6.1.2.3.2  种猪:春、秋两季分别注射一次
6.1.2.4  仔猪副伤寒
仔猪断奶上网时(30-35日龄)口服或注射副伤寒菌苗。
6.1.2.5  大肠杆菌病
妊娠母猪于产前45天和15天分别用大肠杆菌腹泻菌苗免疫接种一次。
6.1.2.6  仔猪红痢
妊娠母猪于产前30天和15天各免疫一次
6.1.2.7  猪细小病毒
后备种猪:配种前1个月免疫接种一次
6.1.2.8  猪喘气病
6.1.2.8.1  种猪:每年用猪喘气病弱毒菌苗接种一次
6.1.2.8.2  仔猪:15日龄免疫一次,到3-4月龄确定留做后备种猪时再免一次(注意:免前15天,免后1个月不得用抗生素)
6.1.2.9  猪乙型脑炎
种猪:每年4月份用乙型脑炎弱毒苗接种一次
6.1.2.10 猪伪狂犬病
6.1.2.10.1  种公猪:春、秋各注一次
6.1.2.10.2  种母猪:断奶后注射一次
6.1.2.10.3  仔猪:20-25日龄注射一次
 
动 物 免 疫登 记 表
饲养场(户)名称:                 畜禽种类:                  
场方负责人:                 
免疫时间
疫苗
名称
疫苗生产厂批号
有效期
免疫数量
(头、只)
防疫员
签字
备注
 
 
 
 
 
 
 
 
 
 
 
 
 
 
 
 
 
 
 
 
 
 
 
 
 
 
 
 
 
 
                                       
 
6.4 寄生虫控制程序
猪场寄生虫有两类:一是体内寄生虫,主要有蛔虫、结节虫、鞭虫、兰氏类圆线虫等;二是体外寄生虫,主要有疥螨、血虱等。
6.1.3.1  药物选择 
伊维菌素和爱比菌素的各种制剂具有高效、安全、广谱的特点,对猪体内、外寄生虫均有很好的驱除作用,应为首选药物。
6.1.3.2  控制程序 
首次执行本寄生虫控制程序的猪场,首先对全场猪只进行彻底的驱虫。
6.1.3.2.1  怀孕母猪:于产前20天左右用一次抗寄生虫药。
6.1.3.2.2  公猪:每年至少用药2次;
6.1.3.2.3  仔猪:在转群时用药一次。
6.1.3.2.4  后备母猪:在配种前用药一次。
6.1.3.2.5  新购猪只:用爱比菌素或伊维菌素治疗二次(间隔14天)后,并隔离饲养至少30天才能和其它猪只并群饲养。
6.1.4  猪场消毒
猪场可按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并严格执行生活区和生产区的内外环境、猪舍、猪舍人员以及饲养工具、饮水、车辆等的消毒防疫制度。
6.1.4.1  消毒前的准备:
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等;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是有效的。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6.1.4.2  消毒方式
6.1.4.2.1  养猪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6.1.4.2.2  养猪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6.1.4.2.3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6.1.4.2.4  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6.1.4.3  猪舍消毒
6.1.4.3.1  清除猪舍内所有废弃物包括粪便、存留饲料、垫料等;
6.1.4.3.2  用高压喷水枪彻底清洗猪舍和设备,并将可移动设备移至舍外,放在日光下;应用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
6.1.4.3.3  消灭老鼠,同时应用杀虫剂在地墙的夹缝和柱子的底部涂抹,以保证杀死进入猪舍的昆虫。
6.1.4.4  常用的消毒剂和应用方法
6.1.4.4.1  氢氧化钠(火碱):对细菌、病毒和寄生虫卵都有杀灭作用,常用2%浓度的热溶液消毒猪舍、饲槽、运输用具及车辆等,猪舍出入口可用2-3%溶液消毒,注意对人的皮肤、铝制品、棉毛织品和油漆面有损害。
6.1.4.4.2  氧化钙(生石灰):一般加水配成10-20%石灰乳液,粉刷猪舍的墙壁,寒冷地区常撒在地面或猪舍出入口作消毒用。
6.1.4.4.3  苯酚(石炭酸):常用2-5%水溶液消毒污物和猪舍环境,加入10%食盐可增强消毒作用。
6.1.4.4.4  甲醛溶液(福尔马林):含甲醛40%的溶液称为福尔马林,0.25-0.5%甲醛溶液可用作舍用具和器械的喷雾与浸泡消毒。
6.1.4.4.5  过氧乙酸(过醋酸):市售商品为15-20%溶液,有效期6个月,应现用现配。0.3-0.5%溶液可用于猪舍、食槽、墙壁、通道和车辆喷雾消毒。
6.1.4.4.6  次氯酸钠:含有效氯量14%,可用猪舍和各种器具表面消毒,也可用于猪体消毒,常用浓度0.05-0.2%。
6.1.4.4.7  百毒杀、1210:均为季铵盐类,具有较好的消毒效果,对多种细菌、霉菌、病毒及藻类都有杀灭作用,且无刺激性,可用于猪舍、器具表面消毒。常用量0.1%;用于猪体消毒常用量为0.03%。饮水消毒可用0.01%剂量。
6.1.4.4.8  漂白粉:有效氯量为25%,鸡场内常用于饮水、污水池和下水道等处的消毒。饮水消毒常用量为每立方米水加4-8克漂白粉,污水池每立方米水加8克以上漂白粉。
6.1.4.4.9  威力碘:1:200-400倍稀释后用于饮水及饮水工具的消毒;1:100倍稀释后用于饲养用具的消毒;1:60-100倍稀释后用于猪舍喷雾消毒。
6.1.4.4.10  高锰酸钾:0.1%溶液用于饮水消毒;2-5%水溶液用于浸泡、洗刷饮水器及饲料桶等。
6.1.4.4.11  酒精、碘洒、紫药水及红汞水等:可用于个体局部创伤消毒。
6.1.5  用药规范
诸如乳房炎、子宫炎、肺炎等大多由链球菌、葡萄球菌、棒状杆菌、枝原体等病原引起,使用适当敏感药物进行预防和治疗是非常必要的最好通过药敏试验选择药物。
6.1.5.1  应用抗菌药的一般原则
6.1.5.1.1  在治疗畜禽疾病时,最科学的投药方法是通过药敏试验筛选最敏感药物治疗。
6.1.5.1.2  必须按药物剂量、疗程对症下药。盲目用药可能造成畜禽软骨症,甚至引起药物中毒,使细菌产生抗药性。
6.1.5.1.3  已出现神经症状的畜禽不宜应用抗菌素治疗,大凡有神经症状的疾病,多为脑部受损后的表现,而大多数抗菌药都不能通过血脑屏障发挥治疗作用。
6.1.5.1.4  如果畜禽有肝、肾疾患,不可使用四环素、磺胺等类药物。以上药物长期使用,可引起肝脏损伤甚至急性中毒而造成死亡,同时,也可以引起肾小管损伤,尿酸盐沉积,造成肾功能代谢障碍。
6.1.5.1.5  青霉素G和氨苄青霉素不宜与四环素、氯霉素、红霉素、泰乐菌素联合应用,而碘酒、高浓度甘油及酒精、重金属盐会使青霉素失效。
6.1.5.1.6  氯霉素不能与喹诺酮类(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青霉素、头孢菌素及红霉素同时使用,与硝基呋喃类药物同时合用毒性会增强。
6.1.5.1.7  长期口服四环素和金霉素可刺激胃肠蠕动增强,影响营养吸收,造成呕吐、流涎、腹泻等症状。庆大霉素、卡那霉素采用肌肉注射效果较好,而口服效果较差。
6.1.5.1.8  容易产生抗药性的细菌和药物有大肠杆菌、沙门氏杆菌、绿脓杆菌、变形杆菌、葡萄球菌以及红霉素、链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青霉素和氯霉素。在治疗以上疾病或使用以上药物时,要注意及时更换药物。
6.1.5.1.9  建议尚无药敏试验条件的养殖场(户),治疗大肠杆菌病的首选药物是喹喏酮类(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治疗沙门氏杆菌首选药物是喹喏酮类、新霉素、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氯霉素等;治疗绿脓杆菌感染首选药物有庆大霉素和羧苄青霉素等。
6.1.5.2  兽药、疫苗保存规范
6.1.5.2.1  兽药用品必须来自经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合法兽药营销单位。兽药厂必须达到专业生产并通过国家相关认证许可,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所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法,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写通用名;标签注明兽药。
6.1.5.2.2  采购后药品由兽医专业人员验证后入库,按药品库管要求保管。药的使用必须在各场或养殖小区的兽医指导下按兽药使用规范使用。
6.1.5.2.3  各饲养场或养殖小区兽药要码放整齐,每件药品要有明显标签,称完药后要封口,保持药品处于密封状态。兽药必须注明失效日期。
6.1.5.2.4  药品库房干净、无杂物,室内放置干湿度计、温度计,定期检查室内干湿度是否适宜,兽药在干燥,阴凉的条件下保存。
6.1.5.2.5  在保存疫苗的冰箱内放置温度计,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冰箱内温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因停电等现象造成冰箱、冰柜内温度上升时,应对疫苗质量进行评估后再使用。
6.1.5.2.6  为防止污染,不得在放置疫苗的冰箱、冰柜内放置其它物品。
6.1.5.2.7  兽药、疫苗出库时,要严格遵照先进先出原则,防止兽药、疫苗过期失效。
 
7  无害化处理
7.1  销毁
7.1.1  适用对象:确认为炭疽、狂犬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猪乙型脑炎等传染病的动物尸体;恶性肿瘤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的动物尸体。
7.1.2  操作方法:
7.1.1.1  湿法化制:利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7.1.1.2  焚烧:将整个尸体或割除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碳化。
7.2  化制
7.2.1  适用对象: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以上传染病外的其它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死因的畜禽整个尸体、肉尸和内脏。
7.2.2  操作方法: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别投入化制,也可以采用湿法化制。
 
表4: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mg/m
项目
指标
 
缓冲区
场区
舍    区
猪舍
氨气
2
5
25
硫化氢
1
2
10
二氧化碳
380
750
1500
可吸入颗粒物
0.5
1
1
总悬浮颗粒物
 
2
3
恶臭
1
50
7
注:1.舍区:指畜禽直接生活环境区。
    2.场区:指畜禽场围栏或院墙以内、舍区以外的区域。
3.缓冲区:畜禽场外周围,沿场院向外4500米范田内苗禽保护
表5:养殖舍区环境标准
项目
温度
27-32℃
ll—17C
湿度
80%
80%
风速
0.4M/s
1.OM/s
照度
50Lx
30Lx
细菌
2.5万个/m3
噪声
80dB
粪便含水量
70—80%
粪便清理
干法
日清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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